第一条 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标准
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科研、设计、施工、安装、装修、测试、监理、造价、技术咨询等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者,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一、从事建筑设计或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大中型设计项目,是1项特级工程或2项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二级工程的工程主持人或专业负责人。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过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
(三)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高层建筑、大型工业厂房或成片开发项目中4项二级民用建筑的设计。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3项以上。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或作为编制人参加过国家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二、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科研、设计、施工、安装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或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二)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担任过相当一、二级工程2项或特级1项以上的工程项目,并参加过与本专业分支有关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三)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担任过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3项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或作为编制人参加过国家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三、从事岩土工程测试、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工程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1项特级或2项一级或4项二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
(三)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或作为编制人参加过国家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四、从事城市制水、市政给排水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及回用等科研、设计、施工、咨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2个大型工程项目中负责子项的设计和施工全过程。
(二)独立主持过2个中型给水工程可行性研究及设计、施工工作,并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两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三级课题),并在其中主持2个二级课题(或国家四级课题)的方案设计、实施和编写报告的全过程。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新技术、新工艺3项以上。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或作为编制人参加过国家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五、从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与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大型2项或中型3项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中,担任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在2项国家重点工程设计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两项或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或作为编制人参加过国家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六、从事供热工程、空气调节与人工环境工程、采暖、制冷技术等科研、设计、施工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两项省(部)级重点科研、设计项目,并在其中主持过2个二级项目的全过程。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完成过2项以上大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供热、通风和中央空调系统的设计或施工全过程。
(三)主持完成不少于八项由国家授权单位或市(厅)级行政单位组织的检测评定工作。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或作为编制人参加过国家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七、从事区域、城市、乡镇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或承担编制过综合性市域(地级)以上的区域规划设计、5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总体规划设计、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分区规划设计。
(二)独立主持或编制完成过县域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总体规划设计2项以上,并能跟踪实施3年以上。
(三)组织和主持过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规划或国家和省级风景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2项以上,或编制过建制镇总体规划和相当于居住区级用地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3项以上。
(四)担任过省(部)级城市规划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其研究成果经评审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或作为编制人参加过国家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八、担任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生产、应用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大、中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或在2项大、中型项目中担任专业负责人。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过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
(三)担任中、小城市的市域风景旅游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或小型风景区规划,或中小型公园、绿地设计、施工5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3项以上。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或作为编制人参加过国家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九、从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高等级公路累计60km以上,或低等级公路150km以上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的全过程,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专业负责人参加2项中型以上桥梁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全过程。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地市级以上城市道路主次干道30km以上,或非主次干道90km以上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全过程。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20万人口以上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或交通工程设计2项以上。
(四)担任过两项省(部)级以上科技攻关研究课题的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参加了科研立项、调研、实验、撰写主要技术报告的全过程。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或作为编制人参加过国家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十、从事城市燃气厂的原料处理、制气工程、燃气净化与回收、燃气储存与输配管网、燃气工业与民用设备的科研、设计、施工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1项大型或两项中型城市燃气设计或施工的全过程,负责编制了主要设计、施工文件。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国家级或两项省(部)级城市燃气科研项目的研究,并在其中1项二级课题(专题、专项)中承担实施方案和技术报告的编写工作。
(三)主持重要的新技术、新工艺开发3项以上,并在工程设计、施工中应用推广。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或作为编制人参加过国家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十一、担任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编制和审查、投资指标和工程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制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承担过特级一项或相当一、二级工程3项以上,或相当于三级工程5项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管理,任务完成较好。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过全国统一或全省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和管理。
十二、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发研究、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一级或5项二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或施工。
(二)主持重要的新技术、新工艺开发3项以上,并在工程设计、施工中应用推广。
(三)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或作为编制人参加过国家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业绩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担任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产品1项以上,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3项以上,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并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五、解决设计、施工、安装中长期未解决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3项以上,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在建设工程设计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大创新和突破,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并被采用。
七、完成重大工程项目2项或中型项目3项以上,质量达到省优水平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第六条 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并在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均须有宣读证)。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并在省级本专业学术会议宣读的获奖论文2篇以上(须有获奖证书和宣读证书)。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并有2篇以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高水平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七条 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一)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津贴者。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全国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鲁班奖的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或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均以个人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三)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以省人民政府行文确定的项目为准)的开发研究、设计、施工,其技术水平达到当时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出版专业著作1部以上,总字数达10万字以上。
二、在国家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
四、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以及有2篇以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高水平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八条 附则
一、正常申报人员,按条件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条对照并提供相应材料;破格申报人员,则按本条件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七条对照并提供相应材料。
二、破格人员和替投人员申报时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1500字以内的业务自传,重点写明任现职期间的工作经历、能力、水平、业绩。业务自传由单位(替投人员还需替投处的人才交流机构)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
2、三名以上同行专家(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对申报者工作能力、水平、业绩的评价意见。
三、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2013江西二建报名时间过半,欲报则速!)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含本科,"论文2篇以上"含2篇。
2、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省、部委、市(厅)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3、本资格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4、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单位签章,提供相关资料,而后由省级专业主管部门的人事职改机构组织三名以上同行专家认定。
5、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是指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出具了成果鉴定书或以正式文件形式认定;或由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人事职改机构组织同行专家组作出评价意见。
6、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建设工程专业及相关相近专业的学历。
7、"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8、"国家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国家部委、国家一级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